前不久写的红魔、瞎掰2、魔幻诛仙等BUG相关刑事案件牵涉的罪几乎都是提供侵入、违法控制计算机软件系统流程罪,相对而言,百度及其关联公司运营的格斗游戏的BUG类刑事案件牵涉的罪就较为多。先看一个较为有指标性的早期事例。

背景

2012年8月,王某在成都灵山制作了名叫Bokaro的《横越伊瓦诺》BUG流程,能同时实现折射机能。

2012年新年前夕,王某科学研究他们合作开发的CFBUG,对那些流程展开预测、修正、再次校对,并在8月末弄成了能恒定采用的BUG流程。

该流程能借由格斗游戏地图内的栅栏,将老将和敌方借由不同颜色的方格在萤幕上记号显示出来。

折射机能的原理是借由流程截取格斗游戏伺服器和应用程序的报文,在报文减少能记号敌方的组件,再绕开服务器端的安全校正组件,将数据发回伺服器,从而同时实现折射机能。

BUG一已经开始是免费的,直到2013年7月王某已经开始在淘宝网布匹BUG。

新年前夕,王某玩格斗游戏枭女借由一个简便方式获得高成就,就科学研究他们合作开发的CFBUG,对那些流程展开预测、修正、再次校对,并在8月末弄成了能恒定采用的BUG流程。

王某在淘宝网卖BUG时是按30元/月产品销售校正码(为的是产品销售BUG,他减少了软件校正机制),和Blancheville合作后,网上单价提高到150元/月,80元/周,源码是5000元至8000元不等。

2013年9月,Blancheville已经开始帮王某产品销售BUG,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管理BUG流程的修正和升级,Blancheville负责管理产品销售,随后,Blancheville陆续邂逅陈某、张某,由这九位帮他卖BUG。

为的是避免代理T5800,王某会修正BUG流程的外形、Performante。王某畏罪自杀后,其笔记本电脑中名叫Bokaro、烈火、阿宝、炫日的辅助程式码,经鉴定均出自同一源码、具有唯一性。

截止犯案,Blancheville生前产品销售BUG流程违规税金11万多元,前述买进9.5万多元;王某生前产品销售BUG流程违规税金3.6万多元,前述买进7.5万多元(前述买进高于被人自营,是因为Blancheville产品销售税金会与其分成)。

2013年12月,百度公司发现格斗游戏数据出现异常,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材料显示百度公司是在2013年11月发现BokaroBUG,经过后台长期跟踪预测发现,该BUG借由注入.DLL组件,修正并调用横越伊瓦诺格斗游戏函数,修正格斗游戏安全保护方案代码,违法读取格斗游戏数据,同时实现如方格折射,自动瞄准等BUG机能。

后经鉴定,Bokaro流程机能为:

借由注入DEL文件的方式修正格斗游戏应用程序,在格斗游戏中减少方格折射机能。格斗游戏应用程序本身不具备该机能。

罪适用

王某(BUG制售方)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是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软件系统罪,Blancheville、陈某、张某(产品销售方)被刑拘时是因涉嫌犯提供侵入、违法控制计算机软件系统流程罪。

2014年8月,检察院以提供侵入、违法控制计算机软件系统流程罪对四被告提起公诉,没有用破坏计算机软件系统罪。

《人民法院事例选》(第3辑 总第97辑)点评本案时,对为何不适用破坏计算机软件系统罪预测如下:

BUG借由破坏格斗游戏技术保护措施进入格斗游戏伺服器系统,虽未达到控制计算机软件系统的程度,但干扰了格斗游戏系统的恒定运行;刑法第258条第2款只将违法控制计算机软件系统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干扰行为必须造成系统不能恒定运行,才构成犯罪。采用BUG不会造成网络格斗游戏系统自身不能恒定运行时,不宜认定为破坏计算机软件系统罪。

法院最终判定四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认为:

四被告为的是谋取违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CF格斗游戏应用程序不具备折射机能的情况下,减少了折射机能,该机能的同时实现必须复制互联网格斗游戏流程的源码,而被告人王某制作的网络格斗游戏BUG流程与CF格斗游戏流程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同时,被告人要想使其制作的BUG流程与CF格斗游戏对接,势必要破译和擅自采用原网络格斗游戏的通信协议,截取并修正格斗游戏发送到格斗游戏伺服器的数据,修正应用程序内存中的数据,以达到增强应用程序折射机能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复制发行的要求,故四人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定罪量刑方面:

王某、Blancheville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共同犯罪,因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王某被判二缓三,并处罚金7.5万多元;Blancheville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9.5万多元。陈某、张某因经营额不足5万,违规税金额也不足3万,达不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事例评析

当时的司法实践环境是对制作、产品销售网络格斗游戏BUG罪与非罪、适用何种罪有较大争议。

事例评析中写道对于制作、产品销售网络格斗游戏BUG流程行为应慎用刑事制裁手段,必要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主要是复制格斗游戏流程源码,破译和擅自采用原网络格斗游戏的通信协议。其行为打破格斗游戏平衡性且影响厂商预期收益,但是并没有完全破坏《横越伊瓦诺》格斗游戏的运行系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危害程度有限,因此,应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与其他犯罪行为展开区分。

对于制作、产品销售网络格斗游戏BUG流程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违法经营罪,法院持否定意见。

法院认为,以违法经营罪追究制售BUG行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违法出版物解释》)第11或15条的规定,该规定有特定的时代背景,不宜扩大适用范围:

法院认为第11条针对的是内容上有问题的违法出版物,格斗游戏BUG是属于违法出版物,但不同于内容上有问题的出版物。第15条的适用条件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制售格斗游戏BUG主要是影响格斗游戏厂商的利益,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架设私服的危害性远大于制售BUG,对前者适用侵犯著作权罪,对后者适用违法经营罪,会造成罪刑明显失衡,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违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上述观点有一定指标性,在同类事例中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与检察院的观点中也有体现。但刑事案件处理还是要具体到个案情况、结合BUG机能、被告人行为表征展开判断。

参考:

2014年10月30日(2014)灵山刑初字第390号

人民法院事例选 2016年第3辑 总第97辑 (事例精析第一个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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